黄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李某净身出户,黄某获得全部房产及车辆,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在执行阶段,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名下财产以清偿债务,李某抗辩称财产已归黄某所有。经查,双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节,且黄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李某曾承认“假离婚”系为逃债。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执行标的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流水展开质证。黄某提交录音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意图,李某虽否认但无法提供反证。合议庭结合家庭暴力背景,审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重点核实财产转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李某同意配合将涉案房产过户至黄某名下,但黄某需从变价款中优先清偿部分债务;剩余债务由双方按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比例分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相对无效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同时,结合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与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