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博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蒋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2023年,蒋某持该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博某履行协议,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款项。博某辩称,因双方最终未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未生效,且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离婚登记时,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协议内容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博某提交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双方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协议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时不生效。当事人仅持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履行财产分割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这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若最终未达成离婚合意,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应通过诉讼离婚程序一并解决财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