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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陆某所有,周某配合办理过户。然而,在协议签署后、过户前,周某利用其单独持有房产证之便,恶意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并转移部分售房款,导致协议无法履行。陆某发现后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及违约责任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申请对涉案房产交易流水及周某银行账户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周某存在异常大额资金转出行为。周某辩称该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记录,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实际支出的关联性,确认周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周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该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周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周某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财产分割完成前,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转移财产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