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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原告反悔,诉请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登记生效,财产分割不可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涉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及债务形成时间,认定该财产分割方案违背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相应折价款;三、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的公平与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