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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何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然而,在协议履行期间,周某某发现何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体而言,何某某在离婚谈判前夕,通过多次小额转账方式,将银行账户内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以企图减少可分割财产份额。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何某某少分或不分转移的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及相应的财产分割比例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异常资金流向。被告何某某虽对部分转账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的关联性,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何某某隐匿的五十万元存款归原告周某某所有,作为对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罚性分割;三、剩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四、驳回被告其他抗辩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阶段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并强调了恶意转移财产者应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裁判导向。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并重的司法理念,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