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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麻某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麻某某将名下某商铺产权过户至陈某某,并补偿其子女抚养费。离婚后,麻某某以商铺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擅自将商铺出租收取租金。陈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麻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拖欠的补偿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与继承析产的交叉领域,且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二审期间,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麻某某擅自出租商铺的证据。麻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商铺抵押权未解除导致无法过户,并申请对商铺当前市场价值及租金收益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商铺净值及麻某某已收取的租金数额。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及协议履行可行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陈某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拖欠的补偿款及租金收益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抵押等理由恶意拖延履行。法院通过鉴定租金收益,精准量化违约损失,体现了对离婚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为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