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何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房产等全部资产归何某所有,而将全部债务由吴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吴某、何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因吴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申请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何某主张离婚协议有效,债务应由吴某个人承担。吴某则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虚假离婚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公司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已预谋转移资产并虚构债务承担方案。何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双方自愿协商结果。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资产分配是否明显失衡,以认定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吴某与何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吴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涉案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吴某与何某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就内部追偿问题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依据本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其超额支付的部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夫妻不得通过协议方式非法转移资产以逃避共同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