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焦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男方需支付额外补偿金。婚后焦某怀孕,双方因补偿金性质产生争议。韩某主张该款项为赠与,可撤销;焦某主张为离婚协议附条件条款,应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孕期补偿条款的法律定性及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孕期检查记录,证明怀孕事实及协议背景;韩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围绕条款解释及孕期特殊保护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孕期补偿条款有效,韩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焦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孕期补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解释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