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陆某某抚养,博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子女教育及医疗支出激增,博某某主张原协议约定的固定金额已无法覆盖实际需求,诉请变更抚养费标准。陆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博某某收入未发生显著变化,拒绝增加。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的“合理教育支出”条款解释,涉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实质性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主要提交了第三方教育机构出具的学费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以证明实际支出与协议约定之间的差距。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协议条款的解释空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有效;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博某某每月额外支付子女教育专项费用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对抚养费约定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既尊重了契约精神,又兼顾了子女成长实际需求,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柔性司法解决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