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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曹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若曹某某再婚,韩某某有权直接抚养孩子。2023年曹某某再婚,韩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变更抚养权。曹某某辩称,协议中“再婚”仅为道德约束,非法定解除抚养关系的条件,且其再婚未影响孩子生活,拒绝变更。双方对协议条款中“再婚即变更抚养权”的法律效力及解释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意思自治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韩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再婚事实及协议约定;被告曹某某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及孩子日常照料记录,证明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某变更抚养权,婚生子由韩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变更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强调此类约定不得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若条件成就且变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可支持变更,为家事审判中协议解释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