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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周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周某某所有,债务由谭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周某某迅速将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转移至亲属名下,导致债权人李某债权无法实现。李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确认周某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财产分割明显违背常理,且周某某在离婚前后存在大量异常资金流转记录,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隐匿转移财产的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针对“虚假离婚”及“财产隐匿”争议,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不动产登记变更记录,证明周某某在离婚前后存在大额资产转移行为。被告周某某辩称系自愿离婚,但未能合理解释资产去向。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结合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及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债权人李某不发生效力;二、周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恢复部分被转移资产至原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债务;三、谭某某与周某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通过电子数据认定财产隐匿转移,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诚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