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于某名下某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2023年,谢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存款线索,遂起诉要求分割。于某辩称该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谢某系恶意诉讼。谢某则主张该存款系婚后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存款的约定表述模糊,应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存款归属条款的解释及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款项为婚后所得。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离婚谈判时曾口头约定存款归各自,并提交了其婚前账户流水以佐证资金来源。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存款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分歧,但均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一步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支付该笔存款总额的60%作为分割款;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模糊时的解释规则,强调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面清理与公平分割。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原则,有助于实质性化解家庭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