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某为逃避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与王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及车辆归王某某所有,所有债务由杨某某独自承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该行为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婚后,杨某某并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起诉后,王某某因协议约定独自承担债务而陷入困境。此外,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清偿债务,同时主张杨某某存在家暴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杨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债务系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与债务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双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及债权人追债情况,认定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对债权人的债务;三、鉴于被告杨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剩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原告王某某予以适当多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条款的无效性,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