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麻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为规避麻某对外巨额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麻某净身出户,刘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车辆,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刘某抚养。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仅办理离婚登记,未实际分居,仍共同生活。后刘某以麻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诉请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或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以及该特殊情节下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照片作为证据;麻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虚构,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其中损害赔偿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居住情况及债务产生时间,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辅助分析,最终认定双方存在通谋虚伪表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有效;二、鉴于双方均存在规避债务的过错,麻某自愿向刘某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调解确认了规避债务行为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同时平衡了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利益。裁判启示在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离婚协议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虚假意思表示而部分无效,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注重实质正义而非形式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