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董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蒋某所有,债务由董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蒋某处于哺乳期。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财产转移异常。蒋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董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涉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行为。被告董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互动细节及财产转移时间点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蒋某与董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考虑到蒋某处于哺乳期及抚养子女的需要,判决蒋某分得60%的财产份额,董某分得40%;三、驳回董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债务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方式,此处指代书面审理依据的法理精神及程序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无效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同时,在财产分割中倾斜保护哺乳期妇女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与弱势群体保护的平衡,对类似虚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