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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李某配合过户。然而,李某长期滞留境外,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且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产生新的争议。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李某违约而显失公平,且双方实际并未就子女抚养达成真实合意,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重新确认子女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及离婚协议履行争议,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缺席且身处境外,导致协议履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鉴于被告李某身处境外且未到庭,法院主要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双方往来邮件及一段显示李某承认收到房产但拒绝配合过户的录音(视听资料)。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李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符合重新审理的条件。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外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法院对证据形式的严格审查标准。同时,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或另案起诉解决争议,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登记撤销之诉的审慎态度,即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协议履行问题,而非直接否定行政登记效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