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曹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中国籍)与曹某某(外籍)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归韩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表述为“待曹某某完成境外资产清算后,韩某某方可办理过户”。2023年韩某某起诉要求曹某某配合过户,曹某某抗辩称“境外资产清算”指其名下所有海外投资,因涉及多国法律且金额巨大,该条件尚未成就,拒绝配合。双方对“境外资产清算”的范围及完成标准产生重大分歧,韩某某申请对协议条款进行语义及交易习惯鉴定,主张该条款仅为履行期限约定而非生效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惯例中,该表述通常视为对付款或过户时间的宽限,而非解除协议的条件。曹某某提交其海外账户流水及税务证明,主张清算过程复杂,条件未成就。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涉外婚姻财产处理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交易习惯、当事人真实意思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防止一方利用条款歧义恶意拖延履行,对规范涉外家事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执行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