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马某某抚养,高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高某某拟将子女接回国内生活,马某某以协议约定“子女随马某某生活”为由拒绝,双方对“随……生活”是否包含“共同居住”及“探视权行使方式”产生争议。高某某认为该条款应解释为确定主要抚养人而非限制探视,马某某则主张该条款排他性。双方协商未果,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子女的探视权及共同生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高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高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原件、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及即时通讯记录(电子数据),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灵活探视安排;马某某提交了子女在境外就读证明及居住记录,主张维持现状。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双方关于子女生活安排的沟通细节,以判断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部分支持高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高某某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并可在每年寒暑假期间将子女接回国内共同生活不超过三十日;三、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非机械适用文字。电子数据在还原当事人真实意图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解释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