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江某承担。离婚后,朱某发现协议遗漏了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一笔大额经营性债务,该债务发生于朱某孕期。债权人起诉朱某承担连带责任,朱某在清偿后向江某追偿。江某辩称该债务未列入离婚协议,且朱某处于哺乳期,不应由其独自承担后续责任,拒绝履行清偿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江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赔偿其因遗漏债务产生的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债权人催款函及孕期医疗证明等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自身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江某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未涵盖此笔债务,申请重新分割。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就遗漏债务的清偿责任进行质证与辩论,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的效力及遗漏财产的处理原则。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某确认该笔遗漏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意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十日内向朱某支付其已代为清偿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朱某放弃其他额外赔偿请求。双方确认离婚后财产及债务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债务的处理规则,即便协议未明确列举,若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仍应按法定原则分担。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女方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原则,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