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曾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陈某某旧手机时,发现其离婚前通过微信向第三人张某转账多笔大额资金,合计50万元,且无合理事由。曾某某主张该款项系陈某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陈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及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微信转账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陈某某向第三人张某转移财产的事实。陈某某虽提交部分还款凭证,但无法证明债务真实性及与婚姻财产的关联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确认陈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作为对隐匿转移财产的补偿;二、曾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财产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定分止争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