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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谭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周某某在离婚后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怀孕,且孩子出生后谭某某以“哺乳期特殊照顾”为由,单方面要求增加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声称原协议显失公平。周某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孕期及哺乳期并非法定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的充分理由,双方协商未果。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有效,并驳回谭某某的不合理诉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解释及特殊生理时期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果,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谭某某的孕期/产后医疗诊断证明。谭某某提交了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详细支出清单及当地高消费凭证。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解释。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次性补偿”与“按月支付”的约定是否涵盖孕期及哺乳期费用,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谭某某主张的高额支出合理性进行鉴定,最终形成书面审理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费用承担的条款合法有效;二、驳回被告谭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即便存在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节,若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安排及费用承担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不支持以特殊生理时期为由随意变更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家庭关系的稳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