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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所有的某商铺由冯某某继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支付婚生子冯小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用,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2023年,马某某发现冯某某擅自将该商铺抵押借款,且长期未足额支付约定款项,遂诉请确认抵押行为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商铺收益与子女抚养义务深度绑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收益用于抚养”条款的解释,即该收益是专款专用还是仅作为一般债务担保。马某某主张该条款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特定目的性,冯某某不得通过抵押处分核心资产从而损害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马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商铺抵押合同、银行流水及子女大额医疗支出凭证;冯某某提交经营亏损审计报告。双方对关键事实无实质争议,主要分歧在于法律适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商铺当前市场价值及抵押债务比例进行鉴定,以评估资产处置对子女抚养能力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冯某某与银行签订的商铺抵押合同中对马某某享有的份额部分无效;三、冯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差额;四、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的财产处分条款具有特定目的性,不得随意通过抵押等方式处分,否则构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在解释此类协议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对模糊条款作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解释,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