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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蒋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林某,蒋某无需支付补偿款,但需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协议履行期间,林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依据协议中关于“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另一方有权追偿”的模糊条款,主张蒋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额外赔偿。蒋某辩称协议已终结权利义务,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隐含的过错赔偿条款在协议生效后是否仍具可诉性,以及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过错及触发赔偿条件的有效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林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再审审查中,林某提交了婚姻存续期间蒋某与他人同居的录音及视频资料(视听资料),主张该证据足以证明蒋某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发生在协议签署前但被隐瞒,符合协议约定的追偿条件。蒋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及赔偿作出终局性安排,不得再行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与协议条款解释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二、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蒋某向林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在特定条件下,即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一方隐瞒重大过错且协议保留追偿权利,无过错方仍可依据《民法典》过错赔偿条款主张权利。同时,规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婚姻过错及触发协议条款中的证据效力认定标准,对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