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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沈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谭某某发现沈某某将女儿送养给他人,遂起诉要求确认送养无效并变更抚养权。沈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条款已涵盖子女处置权,且送养系双方口头同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女方在哺乳期后的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审查程序。谭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沈某某擅自送养及双方曾就抚养权变更进行过协商。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解释规则,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不得通过协议随意处分。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的法律边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