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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后原告发现被告利用该协议转移资产,遂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分割问题,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一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返还及子女抚养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协议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中坚持不公开原则,平衡了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