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需于一年内支付周某某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赵某某未按期付款,仅支付首期10万元后便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剩余义务。周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剩余补偿款及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书面审理。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赵某某违约事实。赵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视听资料,主张因经营亏损导致履行困难,请求减免债务。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某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免除其付款义务。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剩余补偿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若赵某某未按期足额支付,周某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调解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随意违约。通过二审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纠纷的高效化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情理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