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张某某享有居住权直至子女成年。2023年,何某某以张某某擅自出租房屋且未将租金用于子女抚养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某辩称出租行为系为增加子女教育基金,且何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所有”条款的解释,特别是居住权与收益权的边界,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财产权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主张被告违约。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子女教育支出凭证、社区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租金用于子女生活。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
判决结果
原告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后果及考虑到子女实际生活状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强调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应优先保护子女利益。原告撤诉结果反映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提示当事人在处理涉及子女财产的协议时,应明确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