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黄某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归何某某所有。离婚后,何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半年内,通过虚构债务及关联交易,将公司核心资产转移至亲属名下,导致股权价值大幅缩水。何某某认为黄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严重违背离婚协议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黄某某辩称资产变动系正常经营亏损,拒绝配合股权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后转入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工商内档及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黄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股权价值贬损事实。被告黄某某未提交有效反证,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审查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黄某某名下科技公司30%股权归何某某所有的条款;二、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确认何某某享有该科技公司50%的股权;三、被告黄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特定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通过引入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财产价值贬损,为涉股权类离婚财产纠纷中“过错损害赔偿”与“重新分割”的适用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