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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朱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与朱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房产归马某,存款平分。离婚后,马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小额转账方式,将名下银行账户内共计80万元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马某认为朱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并主张朱某少分或不分。朱某辩称转账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及正常生活支出,否认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财产分割比例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提交银行流水明细、证人证言(朱某亲属)及朱某与第三人间的转账记录,主张朱某存在恶意转移行为。朱某提交部分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辩称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双方围绕转账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故意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合理性与隐蔽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明确分割的情况下,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或虚构债务的主观故意,仅凭资金流向异常不足以认定隐匿行为,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协议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