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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夫妻,为规避甲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虚假离婚协议,约定甲净身出户、乙保留全部房产及存款,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甲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乙拒绝承担共同债务。债权人起诉后,甲、乙为逃避执行,试图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资产。现甲主张该离婚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重新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后续财产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债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大量证人证言,包括双方亲友关于“假离婚”约定的陈述,以及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财务混同的证据。被告乙虽否认逃债意图,但未能提供合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双方行为逻辑的一致性,结合离婚前后的财产变动轨迹,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及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重新分割,各占50%;二、双方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不因财产条款无效而自动恢复,若需复婚需另行办理;三、双方共同对原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部按50%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再审改判或调解)、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揭示通谋虚伪表示在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中的不同效力认定。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登记制度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否则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将被认定无效,且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