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离婚。离婚后,刘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离婚协议中遗漏了麻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刘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认为麻某实施家暴导致感情破裂,应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麻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作出最终处理,不存在遗漏。双方就房产性质及是否遗漏分割产生重大争议,刘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主张遗漏财产。麻某提交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已涵盖主要资产,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撤诉权的程序性后果。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因约定不明或举证不能导致权益受损,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