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赵某某个人名下,且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周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赵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已包含所有财产分割条款,拒绝分割。此外,周某某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赵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照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存在及家暴事实;赵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且协议已涵盖全部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判令该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四、鉴于赵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离婚协议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仍可主张分割。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充分考虑家庭暴力过错情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