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焦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离婚后,韩某在整理家庭旧物时,意外发现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及一套位于郊区的公寓。韩某认为焦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鉴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韩某主张在分割该遗漏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子女权益及无过错方。双方就遗漏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比例产生分歧,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上述隐匿资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在离婚前已具备购房及存款条件却未披露。被告焦某对隐匿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教育,主张不应全额分割。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核实与分割比例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焦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万元,以及郊区公寓一套(价值约1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鉴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过错,该笔存款由韩某分得70%,焦某分得30%;公寓归焦某所有,焦某需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三、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并非绝对封闭,对于恶意隐匿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过错方在分割时可少分,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