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蒋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指出博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双方育有一子,抚养权归蒋某,博某需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财产的认定及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商铺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前已实际控制该商铺并转移收益。被告博某对隐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当时系因经营周转暂时借用名义登记。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过错赔偿金额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博某所有;二、被告博某向原告蒋某支付该商铺折价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博某继续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就其他事项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