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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朱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朱某因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执行,彭某与朱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朱某承担,房产归彭某所有。随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彭某(注:此处指申请执行人,为避免混淆,文中称“债权人”)发现朱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经查,双方离婚时朱某债务已到期,且财产分配明显失衡,符合“假离婚真逃债”特征,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审查,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债权人提交了离婚协议、债务形成时间及转账记录。朱某方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系为规避债务而协议离婚,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与债务逃避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彭某所有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朱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将涉案房产恢复至双方名下或按债权比例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司法实践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认定逃避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