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刘某再婚,子女抚养权自动转移至麻某。离婚后,刘某隐瞒再婚事实,继续独自抚养子女。2023年,麻某发现刘某再婚且继父对子女存在不当管教行为,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履行协议。刘某辩称再婚未影响子女成长,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的抚养权变更条款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刘某再婚登记信息、社区走访记录及子女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刘某违反协议约定且子女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刘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学校评语,主张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子女适应良好。双方对协议效力无异议,但对“再婚”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充分条件存在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条款有效;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婚生子由麻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三、刘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抚养权变更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原则。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协议履行与子女权益保护,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