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黄某,法院判决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李某追偿。李某辩称该债务系黄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案件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李某主张因抚养子女导致经济困难,拒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及已代为清偿事实。被告李某提交家庭支出凭证及视听资料(双方离婚前争吵录音),试图证明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债务性质及协议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代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法院在审理时需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