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原告,军人)与谢某某(被告,地方人员)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谢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胡某某发现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胡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谢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购买,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胡某某,但胡某某当时未提出异议。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谢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资料,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且胡某某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谢某某继续持有该商铺所有权,谢某某向胡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离婚协议已签署,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别关注与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