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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徐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冯某某隐匿的视听资料,显示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曾约定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作为共同财产,但该商铺在离婚协议中未被提及。徐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遗漏财产,且冯某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其精神受损,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冯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权属证明及证明被告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冯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遗漏财产范围及过错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鉴于原告放弃过错损害赔偿请求,被告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双方就本案争议再无其他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若存在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当事人仍有权请求分割。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财产分割与过错责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公平并重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