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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沈某一次性支付陆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明确陆某处于哺乳期,沈某需承担后续抚养义务。离婚后,沈某未按约支付补偿金,亦拒绝履行抚养责任。陆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及哺乳期特殊保护的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以及沈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抗辩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书面材料作出裁定。陆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沈某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沈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暂时无力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陆某处于哺乳期的特殊事实,确认协议条款清晰明确,无无效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陆某的强制执行申请,责令沈某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亦应严格保护处于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被执行人单方抗辩而免除其法定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