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王某某婚前持有的一张大额存单,金额达50万元,该存单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张某某主张该款项虽为婚前财产,但离婚时因王某某隐瞒导致其未能分割,且双方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王某某辩称该存单确属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协议已对共同财产进行彻底分割,原告无权再行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婚前财产是否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以及原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存单复印件及存单开户信息作为物证,证明该财产存在且未在协议中分割。被告王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时双方财产申报清单,主张该款项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畴。法院重点审查了存单形成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对财产性质的认知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该笔50万元存单款项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部分财产性质存在争议,若离婚协议未明确排除且存在遗漏,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充分割。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同时也保护了不知情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