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内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离婚后,谢某某发现该房产尚欠银行贷款未还清,且马某某在协议签署后、过户前擅自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借款。谢某某主张该抵押行为无效,要求马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马某某辩称协议仅约定产权归属,未明确债务处理,且抵押系其个人经营行为,与离婚协议无关。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是否涵盖债务清偿义务及男方后续处分行为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作为主要证据;马某某提交了其个人经营流水及第三方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抵押款项用于个人经营而非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抵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完整性解释规则,即房产归属约定隐含了配合解除权利负担的义务。男方在协议后擅自抵押房产构成违约,法院支持女方诉求,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及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