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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近期,蒋某发现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此时,蒋某正处于哺乳期,独自抚养子女,经济压力较大。蒋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恶意隐匿,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商铺。陈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购买时的资金流水,并申请对购房资金来源进行鉴定,以证明该款项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陈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商铺登记证书。法院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若主张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被恶意隐匿,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但在证据不足时,仍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