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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当时未提及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2023年,陆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房产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遂起诉要求分割。高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陆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系故意隐瞒以谋取不当利益。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陆某是否存在恶意隐瞒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购房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该房产购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高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离婚协议书,主张房产归属。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高某所有;被告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债务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涉军婚姻保护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涉军婚姻背景,只要财产确属婚内共同所有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处分,另一方仍有权主张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分割原则的平衡,以及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高效作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