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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马某某主张权利,马某某代为清偿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赵某某追偿。赵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马某某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其不发生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已清偿债务的夫妻内部追偿效力,以及第三人(债权人)权利与夫妻内部约定的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出具的收据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已履行清偿义务及协议约定。赵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债务性质提出口头异议。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追偿权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及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虽未作出实体判决,但明确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内部债务分担上的约束力,提示当事人在涉及第三人债权时需谨慎处理债务转移问题,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