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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何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系夫妻,何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草案,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后,吴某发现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保存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吴某据此起诉,主张何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何某辩称该协议系婚前草拟,未正式签署,且其所述行为未达到法定重大过错程度,拒绝赔偿。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何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以自证清白。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遂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草拟的离婚协议若未正式签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在涉军婚姻中,法院严格审查“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强调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也要求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