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孙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吴某隐瞒重大过错,双方约定财产归孙某所有。离婚后,孙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未列入分割清单,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吴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孙某系恶意诉讼。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两名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吴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时间、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的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强调当事人需对财产性质及遗漏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防止非军人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军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