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吴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2023年,谢某发现该房屋已被吴某擅自抵押给银行,且吴某主张协议中“房屋”仅指居住权,不包含产权处分权,拒绝配合解除抵押及过户。谢某认为吴某恶意利用条款模糊性,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协助过户。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争议,且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及银行抵押合同复印件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屋现状及抵押事实。被告吴某辩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仅同意保留居住权。双方对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重大分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原告谢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对于协议模糊条款,应结合缔约背景、诚实信用原则及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解释,避免一方利用文字游戏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