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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邓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邓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规避巨额共同债务,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混同,实为“假离婚真逃债”。后邓某某拒绝复婚并主张离婚有效,陈某某遂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邓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虚假离婚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赔偿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证明及债务催收函等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恶意串通逃债且存在过错。被告邓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拒绝赔偿。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假离婚”法律定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否定了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的恶意行为。同时,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前提下,对利用虚假离婚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