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刘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2023年,江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某处房产及相应抵押贷款债务。江某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及债务应依法重新分割,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并由其承担剩余贷款,或按比例分担债务。刘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拒绝重新分割。因涉及军人婚姻,法院需审慎处理感情破裂认定及财产债务平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银行流水及贷款合同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遗漏财产及债务存在。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房产性质及债务用途。双方围绕遗漏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承担比例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相关精神。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程序。原告撤诉表明当事人可能通过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也反映了涉军婚姻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对于遗漏财产,当事人可选择另行起诉或协商处理,本案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后续纠纷。